中石化原总经理陈同海
受贿1.95亿 一审被判死缓
法官释疑:认罪态度好且有自首行为,故从宽处罚
因收受他人钱款1.9亿余元而构成受贿罪的中石化原总经理陈同海,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二中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昨天上午9时,北京二中院对陈同海案做出了一审判决。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至2007年6月,陈同海利用其担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在企业经营、转让土地、承揽工程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9573亿余元。案发后,陈同海退缴了全部赃款。
据悉,陈同海当庭宣判后并未表示是否上诉。就社会各界关心的问题该法院有关负责人接受了记者采访。
因原青岛市委书记检举落马
数额特别巨大,论罪当判处死刑
北京二中院认为,陈同海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当判处死刑。该院负责人对新华社表示,非法获取财物的数额是认定受贿犯罪情节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陈同海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属情节特别严重。陈同海身为国有大型企业的领导人员,利用职权大搞权钱交易,大肆收受贿赂,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故对其应依法严惩。
据媒体报道,陈同海的案发与山东省委原副书记兼青岛市委书记杜世成的检举不无关系,并且事涉青岛大炼油项目开发。2006年12月23日,杜世成因严重违纪被免职。
在陈同海案发前后,针对其受贿、项目敛财等的举报就一直不断,举报者中有律师、下属分公司的职工等。
2007年,陈同海案发。当年6月22日,中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公司董事长陈同海因个人原因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辞去董事和董事长职务。
同年10月15日,国务院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在中共十七大中央企业系统代表团分组讨论时透露,陈同海被“双规”,但他并未解释陈同海被调查的案由。
陈同海案发后的2007年年底,中石化广州分公司贿赂窝案也集中开庭,其中涉及该分公司副总经理和其他三名高官受贿。
自首、主动退缴全部赃款、检举、认罪态度好
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对于缓期二年的判决,北京二中院认为,鉴于陈同海在因其他违纪问题被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上述全部受贿事实,具有自首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此外,陈同海还具有认罪悔罪,检举他人违法违纪线索,为查处有关案件发挥了作用,以及积极退缴全部赃款等酌情从宽处罚情节,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北京二中院负责人认为,该院所做判决主要基于陈同海所具有的四个方面从宽处罚的量刑情节:其一,自首。陈同海在因其他违纪问题被有关部门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组织不掌握的全部受贿事实;其二,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其三,检举。陈同海向有关部门检举他人违法违纪线索,为有关案件的查处发挥了作用;其四,在侦查、起诉、审判期间认罪态度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
该负责人结合此前的数起高官贪腐案认为,受贿数额是对受贿犯罪分子量刑需要考量的重要因素之一,但不是唯一重要因素。其中云南省原省长李嘉廷受贿案中,就是由于其具有立功情节,同样判的是缓期二年执行;而成克杰、王怀忠和郑筱萸等案件,之所以判其死刑立即执行,因为这些受贿犯罪分子都不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而且还分别具有拒不认罪、索贿、受贿行为造成后果极其严重等从重处罚情节。
“对陈同海判处死缓,并不意味对其轻纵,是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法律、执行刑事政策的结果,体现了法院对腐败行为的严厉惩处,同样也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该负责人表示。
一人独大让腐败滋生
央企权力制衡机制不健全
近年来国有企业腐败案件频发,陈同海是其中级别最高、掌管企业规模最大、犯罪数额最大的一个,案值之巨、危害之深、影响之广,令人震惊。因此对陈同海案的查处和审判将给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深刻的警示。
李荣融在针对陈同海案的反思中指出,央企发展迅速,规模、利润增长很快,但在规模扩大的情况下,集团公司对二、三级企业的管控难度会更大;在利润大幅增加的情况下,投资力度加大,风险可能会更高;在“走出去”步伐加快的情况下,境外国有资产监管任务更重;在全流通条件下,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管更加复杂。
北京二中院负责人认为,结合目前我国国有企业中权力制衡机制不健全,“一把手”一人独大现象仍然存在的现状,为有效遏制国有企业腐败行为的滋生,一方面要积极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进程,把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强化权力监督制约机制结合起来,从源头上和制度上防治腐败;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最终实现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想腐败、不能腐败、不敢腐败”的目标。
陈同海其人
现年61岁的陈同海出生于1948年9月,出身干部家庭。
陈同海于1976年9月从东北石油学院采油工程专业毕业后,曾任大庆研究院开发一室地质员,浙江省科委干部,科研二处副处长,自1983年3月至1986年12月,任原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镇海石油化工总厂党委副书记、书记。
其后,1989年5月任浙江省计经委副主任、党组副书记,1991年7月至1994年1月期间,任浙江省宁波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市长。其于1994年1月至1998年4月间,出任国家计划委员会副主任。1998年4月至2003年3月期间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并于2003年3月起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总经理。
2000年2月至2003年4月,陈同海出任中国石化首届董事会董事、副董事长;2003年4月当选为中国石化第二届董事会董事、董事长。2007年6月22日被双规,辞职。
据新华社、财经、第一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