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宁波市洗涤(染)行业消费纠纷解决办法》出台
以水洗冒充“干洗”造成衣物损坏
追加赔偿衣物原价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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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纺织业快速发展,服装面料越来越复杂,服饰的高档化对洗涤(染)业经营者提出更高服务要求。
《宁波市洗涤(染)行业消费纠纷解决办法》颁布于2004年,实施时间已较长,8月起,宁波市消保委着手对该《办法》进行修改,多次征求相关职能部门、行业协会意见后,昨天,新的《宁波市洗涤(染)行业消费纠纷解决办法》发布。
修改后《办法》由原来的17条调整到24条,除增加了引用的法律内容及处理消费纠纷遵循平等、自原、公正、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外,明确了衣物洗涤(染)质量标准,确定了纠纷赔偿标准。
修改后的《办法》特别强调,经营者提供洗涤(染)服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所购衣物原价的一倍。
1、无证经营,造成衣物损坏的;
2、加工方法和服务方式有欺诈行为,以水洗冒充“干洗”,造成衣物损坏的;
3、洗涤过程中使用伪劣、不合格的洗涤用品造成衣物损坏的;
4、洗染技术工种人员无证上岗,造成衣物损坏的
本报通讯员 于蕾敏 本报记者 李竹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