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行中的电梯突然下坠怎么办
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专管这些难题
生活刊记者 沈菲 通讯员 叶宝炎
日前,家住御景园2幢的市民陈女士反映,在乘坐电梯时,显示器突然不亮了,然后电梯突然下沉了一层半后不动了,她既吃惊又害怕,赶紧呼叫了电梯里的维保单位救援电话,20分钟后被救了出来。
近年来城市经济发展迅速,电梯越来越普及,电梯事故也时有发生。2011年7月5日早上,北京地铁四号线动物园站A口上行电扶梯发生设备故障,正在搭乘电梯的部分乘客由于上行电梯突然倒转,很多人防不胜防,人群纷纷跌落,导致踩踏事件发生。造成1人死亡, 2人重伤,26人轻伤;2012年9月11日,余女士抱着18个月大的儿子下楼,婆婆跟在后面,他们家在6楼,余女士按了电梯的按钮,过了一会电梯门开了,但只开了一半就停在那儿。由于这电梯经常不灵,余女士没在意,用手随意把门往旁边推了一下,就往里走。没想到下面是空的。余女士抱着孩子一脚踩空,直接从6楼摔了下去,余女士抢救无效死亡。
为了避免此类事故在建德发生,近日,生活刊记者走访了建德市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以下简称特监科),他们专门负责这类特殊设备的日常安全问题。
什么是特种设备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什么是特种设备呢?听起来似乎跟我们的日常生活很远,但前面提到的电梯、还有游乐设施等,都属于特种设备。”特监科负责人介绍,“它还包括锅炉、景区的客运索道、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等等,其实离我们很近。我们科室日常工作就是监察全市范围内将近8000台件的特种设备,实施从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改造、维修、报废的“全过程”监察,就是说特种设备的由‘生’到‘死’都归我们管。”
据统计,截至2014年末,我市共有实际在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1280家,在用特种设备共计7948台件,其中锅炉在用705台、压力容器3685台、电梯1178台(其中约1/4小区,1/3公共场所,其余在企业)、起重机械1753台、客运索道1条、大型游乐设施7台、厂内机动车辆619辆、压力管道200公里、各类气瓶20余万只,设备使用量以每年15%左右上升。这些特种设备通常在高压、高温、高空、高速条件下运行,若管理不善,易导致爆炸、坠落等生产和公共事故,严重危害人身和财产安全。
“在过去的2014年,我局深入开展“三项行动”(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截至12月底,未发生重特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共发出安全监察指令书53份,检查单位300家,排查隐患396项,处理投诉举报19起,办理特种设备安装告知307起,新登记设备597台件,培训作业人员1681人。”工作人员说。
生产单位对特种设备的质量安全终身负责
市质监局表示,要防范和减少事故发生,关键是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特种设备安全法》确立了“企业承担安全主体责任、政府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和社会发挥监督作用”三位一体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新模式,如电梯在使用时发生安全问题,从制造厂家、维保单位到使用者,都有可能要承担主体责任。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有时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小区的电梯坏了,业主、物业和开发商都觉得不是自己的责任,互相踢皮球,最后影响了电梯的维修和使用。
针对这类问题,《特种设备安全法》作了专门规定,如果业主委托物业服务单位管理小区的电梯,物业服务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管理义务。一旦发生事故,物业服务单位如果没有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一条就是针对住宅小区的电梯这一归属问题,明确了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
重大事故责任单位最高可罚200万
特监科工作人员介绍:“以往存在这样一种现象,电梯发生事故后,相关责任人违法成本太低,无法戳到‘痛处’,导致部分责任人依然我行我素,把利益放在第一。为此,《特种设备安全法》大幅提高了处罚金额,例如: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责令停止使用,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发生重大事故责任单位最高处罚将达200万元。”
去年,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建德市智慧特监平台”平台建设验收,在30家重点监控单位进行了试运行,实现市、乡镇街道、企业互联互通,把牢设备检验、作业人员持证两个重点,自动验证作业人员身份合法性,自动分析整理超期设备、人员,并向使用者发送提醒短信,实现了风险预警、过程监督、短信服务提醒功能,通过自我规范管理,消除了部分监管工作的盲目和无序状态,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理方式,也由原来的责令限期改正,变为直接处罚。此外,特种设备出事故涉及缴纳罚款及民事赔偿的,将优先赔付老百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