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帮工致伤残,亲戚闹到法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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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某为响应“三改一拆”政策拆除自家违章建造的猪棚,因与陈某系亲戚关系,故请陈某来帮忙。在施工过程中,顾某因事暂时离开,陈某独自拆除的过程中,围墙突然倒塌压,造成陈某受伤。陈某因此花费医疗费35万余元,后经鉴定机构鉴定为九级伤残,因双方未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故陈某诉至平湖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定原、被告双方是义务帮工关系,顾某作为被帮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原告的过错及顾某对拆猪棚受益情况,顾某应当承担60%责任,共计赔偿陈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鉴定费等共计25万元。
法官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义务帮工关系的责任分担问题。义务帮工不同于雇佣关系,虽然被帮工人并未向帮工人支付劳动报酬,但因被帮工人应帮工人的行为受益,被帮工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若帮工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失,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减轻被帮工人的责任。
结合到本案中,顾某虽未向陈某支付劳动报酬,但从拆除猪棚的行为中直接受益,顾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陈某在无其他人协助的情况下自行拆除猪棚,也未做好安全措施,故其也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失,应减轻顾某的赔偿责任。在此,法官也提醒广大民众,在义务帮工的情形下,被帮工人一定要做好安全措施,否则出了事故,不但双方要分担损失,还可能影响双方之间的感情。
游情天/文
义务帮工致伤残,亲戚闹到法庭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