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余杭区公办中小学要招生啦

返回

2016年余杭区公办中小学要招生啦

作者:本刊综合整理 阅读数:0

  近日,余杭区教育局研究制定了《2016年余杭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招生工作指导意见》。笔者从中筛选了一些内容,供广大家长提前知晓。

  一、招生原则

  (一)属地管理

  根据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和我区义务教育实际情况,适龄儿童、少年由户籍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教育局负责安排入学,符合余杭区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条件的由暂住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教育局负责安排入学。

  (二)就近入学

  具有本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和符合余杭区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条件的,在户籍所在地或暂住地学校就近或相对就近入学。

  (三)住、户一致优先

  当一校学区范围内符合条件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时,按照“住、户一致优先”原则排列先后顺序录取。未能录取的学生,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教育局按照相对就近原则统筹安排至附近学校就读。

  区内户籍学龄儿童户口与父母户口、家庭住房(父母有房产的,以父母房产证为依据认定)三者一致,由教育服务区学校优先安排入学。

  二、招生年龄对象

  1.小学一年级新生入学年龄为6周岁,即2009年9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之间出生的学龄儿童。

  2.初中一年级新生招生对象为2016年应届小学毕业生。

  三、招生时间

  招生时间为6月中下旬-7月上旬。各公办初中、小学原则上应在7月10日前公布新生名单。

  四、招生办法

  (一)核定班额,按计划招生

  区教育局根据省市规定核定学校(含小班化教育试点学校)班额,根据学校实际核定招生计划。各校以核定招生计划为准,原则上不得突破。

  (二)就近入学,按学区招生

  本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相对就近入学。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按划定学区实施招生,不得招收择校生。

  (三)分批报名,按条件招生

  1.学区内符合条件的报名人数未超过经核定的招生计划数,学校不得拒绝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2.学区内符合条件的报名人数超过经核定的招生计划数时,学校根据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及家庭住宅等情况,按下列先后顺序分批录取:

  第一批:户籍在学区内的适龄儿童、少年;

  第二批:具有余杭区户籍的非学区适龄儿童、少年,其父(母)在学区已购房并实际居住一年及以上(以2015年5月31日及以前取得的房产证为依据),确有实际困难,不能迁移户口的。可向房产对应的有空额的学区学校申请报名,当报名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时,由学校以房产证取得时间及实际居住时间长短为依据,按照公正、公平的办法予以录取。未被录取的,回户籍所在地的学区学校就读。

  第三批:符合余杭区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当报名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时,父(母)工作(以社会保险购买时间为准)时间长的优先录取,考虑购房居住(以父母的房产证为依据)等因素。

  3.上述适龄儿童、少年的户籍情况以公安部门核发的户籍本为依据,其中户籍迁入截止日期为2016年5月31日。

  (四)特殊学生的招生

  1.具有余杭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凭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的学校提出申请,经区教育局或镇、街道中心学校审核批准后,可暂缓入学。

  2.具有余杭区户籍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可到户籍所在地的学校申请随班就读,或到特殊教育学校申请就读。特殊教育学校招生办法分别参见浙江省盲人学校、杭州市聋人学校和余杭区汀洲学校招生办法。

  五、有关报名工作

  (一)第一批户籍在学区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含户籍关系挂靠在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同一社区的),向户籍地所在学区学校报名。

  (二)第二批具有余杭区户籍的非学区适龄儿童、少年,其父(母)在学区已购房一年以上并实际居住的,可向实际居住地的中心学校或辅导站提出申请,由所在地中心学校、教育辅导站组织审核后,在学校有空额的情况下安排入学。

  (三)第三批符合余杭区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可向有招生空额的学校申请报名。由镇(街道)中心学校、教育辅导站及有招生空额的学校组织人员开展报名工作,统一报名时间,统一材料审核。

  当第二、三批报名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时,未被录取的,由所在地中心学校、教育辅导站统筹安排至周边有招生空额的公办学校或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学校报名,同时应告知家长尽量安排子女到户籍所在地入学。

  六、插班生安置指导意见

  1.插班生是指除起始年级新生以外,符合就近入学条件需要在相关学校中途插班就读的学生。插班时间一般在新学年开学前,各校在学年中间原则上不接受插班生。

  2.学区内的户籍生因生活基础发生变化,可凭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的学区学校登记。学校在不突破班额的前提下,审核批准后给予安排。

  七、其他事项

  下列对象,根据其户籍所在地(区外户籍则为实际居住地)或父母工作所在地,凭相关证明材料到区教育局义务教育科或镇、街道中心学校申请办理入学手续,由区教育局或镇、街道中心学校根据相关规定统筹安排:

  1.在余杭留学回国人员随归子女,华侨归侨子女,外籍华人子女,港、澳、台籍人员随带子女(含港、澳、台籍学生);居住在余杭,符合市委市政府《关于杭州市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引进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市委〔2015〕2号)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子女;父母双方或一方持有属地为余杭的《杭州市特聘专家证书》《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或《余杭区人才居住证》的来余杭创业和引进人才子女;

  2.工作地为余杭区的回归和引进浙商子女;

  3.父母在我国驻外机构工作或因公派往并长期在国外工作,父母双方均在野外地质勘察部门工作,户籍所在地确实无人照顾,需由余杭区亲属照管或寄养在余杭区的学生;

  4.驻余杭区部队的军人子女;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险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其直系亲属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在余杭区的适龄儿童;

  5.援藏援疆干部子女、本校教师子女以及其他政策规定的特殊人员的子女。

  信息来源:余杭教育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