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安县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政策问答
![]() |
![]() |
![]() |
![]() |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6〕3号)、《浙江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和《浙江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民福〔2016〕23号)文件精神,为保障我县困难残疾人的基本生活,解决重度残疾人长期照护困难,减轻残疾人家庭负担,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结合本县实际,制定了《淳安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和《淳安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淳政办发〔2016〕76号)。
为了广大群众全面了解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县残联编写了《淳安县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政策问答》,供大家学习参阅。请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尽快到户口所在乡镇申报两项补贴。
一、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内容是什么?
答: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内容是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二、国家为什么要建立两项补贴制度?
答:残疾人与健全人相比,存在着许多困难和不便:一是由于身体残疾,导致收入低且额外支出大,生活困难;二是由于残疾程度重,生活不能自理,需要长期照护。国家为了减轻困难和重度残疾人的家庭负担,保障其基本生活和基本照料,专门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
三、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有何特点?
答: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是整合原托安养工程等相关政策基础上而建立的,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制度建设有创新。充分考虑到当前残疾人生活救助、照护费用支出实际情况,明确政策界限、细化补贴档次,建立补贴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
第二,标准设定更科学。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按照本县低保标准的30%比例计发,并随着低保标准调整而动态进行调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分三档确定补贴标准。对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当地民政部门、残联组织批准,由机构托养照料服务的残疾人,也确定了对托养机构的补贴标准。
第三,覆盖人群有突破。我县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受益面扩大至低保、残保,又把原无固定收入及一户多残家庭定补对象也纳入补贴范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取消了收入、年龄界限,除原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所有人群享受外,受益面扩大至60周岁以上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和全部智力、精神残疾人。
四、残疾人生活和护理两项补贴是否可以重复享受?
答: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条件,同时又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重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和重度残疾人护理两项补贴。
五、残疾人两项补贴是否计入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收入?
答:不计入城乡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收入。
六、哪些残疾人可以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答:本县户籍,持有本县颁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残疾人,可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一)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残疾人;
(二)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18-60周岁残疾人;
(三)残疾等级为二级(含)以上、家庭人均收入在我县城镇或农村低保标准2倍以下的重度残疾人;
(四)一本户口本上有两人以上(含两人)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不符合上述(一)、(二)、(三)款条件,但享受原一户多残家庭生活补助的残疾人家庭中的1名残疾人。
七、已经纳入城乡低保、残保的残疾人是否可以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答:可以,纳入城乡低保、残保残疾人都可以叠加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八、哪些对象不能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答:下列残疾人不能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一)违法犯罪,正在执行监禁刑罚的;
(二)农村“五保”、城市“三无“孤寡等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
(三)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
(四)享受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政策的;
(五)其他规定不能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
九、低保分为农村低保和城市低保,应按何种标准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答:根据困难残疾人的户籍性质,分别按照农村低保和城市低保标准计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十、残疾人及残疾人家庭收入应怎么进行核定?
答:由民政部门按照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认定办法核定。其中残疾人收入,是指残疾人本人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以及应计入个人收入的转移性收入和家庭共有财产性收入等收入扣除缴纳个人所得税及社会保障等支出后的可支配收入。
十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应如何申请?
答: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办理流程:
申请(本人或监护人、委托人)——初审(乡镇)——审核(县残联)——审定(县民政)——拨款(县财政)——发放(乡镇财政所)
十二、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除填写《淳安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表》,需同时提供以下原件及复印件:
(一)户口簿;
(二)本人居民身份证;
(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四)本人或家庭的收入证明(或者申请人同意核对家庭经济状况授权书);
(五)低保证、残保证等材料;
(六)监护人或委托代理人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十三、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如何发放?
答:由县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按月下拨到各乡镇,并通过乡镇公共财政服务平台发放到具体对象,发放时间一般在每月15日左右。其中第一次启动发放该补贴时,由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残联联合发文,下拨补贴金额。次月开始,县财政局依据民政、残联审定的名单和金额下拨补贴资金。
十四、哪些残疾人可以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答::本县户籍,持有本县颁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生活不能自理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都可以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而需要照护服务持续时间超过6个月以上的。
十五、哪些对象不能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答:下列残疾人不能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一)违法犯罪,正在执行监禁刑罚的;
(二)农村“五保”、城市“三无“孤寡等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
(三)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
(四)60周岁以上已经享受养老服务补贴政策的;
(五)其他规定不能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
十六、已经就业残疾人是否可以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答:无论就业与否,只要生活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的残疾人,都可以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与残疾人的残疾程度、残疾类别、生活自理能力有关,而与其经济状况无关。
十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是如何设定的?
答: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分为三档。依据2016年全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指导线,分别为每人每月500元、250元和125元,以后根据省级政策作相应调整。对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当地民政部门、残联组织批准。由机构托养照料服务的残疾人,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上浮50%,其中集中托养的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不低于原集中托养经费补助标准。
十八、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档次如何确定?
答: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根据残疾人生活自理能力不同情形分为三档:
(一)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主要是一级肢体残疾、一级视力残疾、一级精神残疾、一级智力残疾;
(二)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主要是二级肢体残疾、二级精神残疾、二级智力残疾;
(三)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残疾人,主要是二级视力残疾以及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
除听力、言语之外的多重残疾对象,可根据以上三类对象按照对应等级中就高补助原则享受。
十九、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如何申请?
答:向所在乡镇申请,与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办理流程相同。
二十、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除填写《淳安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表》,需同时提供以下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户口簿;
(二)本人居民身份证;
(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四)监护人或委托代理人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十一、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如何发放?
答: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与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办法一致。机构托养对象,由县残联会同民政、财政部门通过银行,将护理补贴按季直接转账到照料服务的残疾人托养机构。
二十二、何种情况下应停止发放两项补贴?
答: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应补尽补、应退则退。因发放对象去世、户籍迁出、残疾等级降低(或收入增加)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两项补贴发放条件的,乡镇应即时调整,将调整后的信息及时报县残联和民政,从次月起停发两项补贴。失踪两年以上的残疾人,暂停发放两项补贴。
二十三、残疾人两项补贴何时开始实施?
答:护理补贴与困难补贴的实施时间都是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 2015年底之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两项补贴申请条件的残疾人,经申请,从2016年1月1日计发;2016年1月1日至本办法印发之日符合申请条件的残疾人,经申请,从持证的当月起计发;本办法印发之日后符合申请条件的残疾人,从申请当月起计发。在机构托养的残疾人,经申请批准,从2016年实际开始托养的当月起计发托养机构护理补贴。
二十四、如何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新旧制度的衔接?
答: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后,原《淳安县无固定收入残疾人生活津贴实施意见(试行)》(淳残联〔2013〕33号)、《关于完善重度残疾人和一户多残家庭生活补助政策的通知》(淳残联〔2014〕53号)及《关于调整和完善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有关政策的通知》(淳残联〔2014〕44号)三个文件同时废止,原无固定收入生活津贴、重度残疾人和一户多残家庭生活补助、托安养经费不再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