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幻觉,引发侵权纠纷 AI种草,冲击内容业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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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幻觉,引发侵权纠纷
AI种草,冲击内容业态

杭州法院近期审结的多起科技前沿案件引关注

作者:本报记者 盛锐 阅读数:0
AI生成

  2025年,被很多网友称为“AI应用大年”。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数据显示,截至2025年6月,我国生成式人工智能用户规模达5.15亿人,普及率为36.5%;截至2025年8月底,累计有538款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完成备案。

  从文案生成,到照片、音乐、视频等领域的拓展;从智能制造到辅助出行……人工智能,正如潮水般涌入每个人的生活,在带来巨大效率提升和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新风险。

  作为人工智能发展前沿地区,近年来,杭州法院审结多起涉人工智能案件,直面这一技术应用前沿的法律挑战。

AI答应:“如果生成内容有误,就赔偿10万元”

  “AI表示,如果生成内容有误,就赔偿我10万元。”2025年6月,梁某通过某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询问时,AI生成了某高校某个校区的不准确信息。在梁某的纠正和指责后,AI仍坚持意见,并回复上述涉及赔偿的信息。梁某认为,AI生成错误信息对其构成误导,而且承诺赔偿,于是提起诉讼,要求研发公司赔偿9999元。

  日前,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结该案——全国首例因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幻觉”引发的侵权纠纷案,法院认定AI服务提供者已尽合理提示义务,且已采取当前技术条件下行业通行的必要措施以提高内容的准确性,故被告不具有过错,未构成对原告权益的损害,遂驳回了原告梁某的诉求。

  无独有偶,前不久滨江法院也审理了一起涉及“AI幻觉”的侵权纠纷案。被告甲某某为一名自媒体从业者,从事商业推广。2023年12月,其使用某人工智能大模型生成并发布涉案文章,称B公司系A公司的重要子公司。实际上,B公司与A公司无关。

  经审理,法院认为其明知内容源于AI,可能存在失实,却未尽到与其能力相符的审核与显著提示义务,其行为违反了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损害了原告的商业信誉,以引流营利为目的发布的虚假信息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据此,法院酌情判决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并发布声明消除影响。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属于‘服务’范畴,而非产品质量法意义上的‘产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三级高级法官王江桥介绍,“司法要动态平衡好人工智能技术创新、权利人利益保护与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之间的关系。最终实现人工智能技术创新者‘有利可图’、数据来源者‘有权可分’、公众‘有惠可享’。”

  这两则案件深刻地提醒大家,应当更加理性地认知AI的功能和局限。作为内容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仔细审查AI生成的内容,同时,应当把“AI幻觉”等可能存在的服务缺陷以显著方式告知使用者,避免产生商业纠纷。

平台懊恼:AI生成的“种草”内容冲击生态

  当然,这也并不意味着,技术中立就能成为人工智能技术研发公司的“挡箭牌”。

  2025年9月,杭州中院就对一起涉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

  该案中,原告甲公司是某社交分享平台的运营者。被告乙、丙公司研发的AI写作工具,专门设置“某平台种草文案”等定向模块,用户无需真实体验,只要输入关键词,即可一键生成仿真文案。经审理,法院认为,乙、丙公司诱导用户利用其提供的付费服务传播虚构的“种草”文案,导致真实“种草”内容生态被冲击,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王江桥提到,“AI技术的应用应以人为本,谨防以技术中立为由,滥用AI技术实施数据窃取、算法歧视等侵权行为。AI不是法外之地,任何技术应用都不能逾越法律边界。”

  近年来,人工智能等新技术蓬勃发展,技术和法律存在“时间差”,也给司法裁判带来诸多挑战。

  2025年,杭州法院审结人工智能案件21件,并主动回应产业发展需求,出台《关于以高水平知识产权司法服务保障杭州建设人工智能创新高地的实施意见》。

  这是浙江省首份关于人工智能的司法保障意见,围绕“依法治理、智能向善、利益平衡、协同保护”等四项基本原则,共包含16条具体内容,明确涉生成式人工智能著作权认定、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实施不正当竞争等六类人工智能纠纷的裁判理念。

  王江桥表示,人工智能产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通过法律规范、政策引领、行业自律、企业自治的有机联动,营造政府监管到位、企业依法经营、社会共同监督、司法有力保障的良性治理生态。